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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收到多則重複留言如下:
佛說:『比丘與智者,當善觀我語,如煉截磨金,信受非唯敬』。
親自見聞都不一定準,「傳聞」連法院都不能做為證據,將心比心,有天別人這樣說我們,
我們是不是會要求對方拿證據走法院,透過第三者評斷,這樣才能讓福智𥚃的人相信救他們出來。
臺灣快成詐騙的產地,學佛的大家應該走大路做表率才好。匿名批評真的不好!拿出勇氣為正法站出來,禮敬您!


決定要回覆,是因為這兩天,宗版主的部落格上面有類似的聲音。
以下是末學的淺見:

法友您好,感謝您不辭辛勞地在4篇文章中貼相同的留言,因為我都發專文回覆您了,
所以另外3篇留言就幫您刪除了,請見諒!

您的意思我明白,正大光明當然是正確的,可是,在法律上,告訴乃論要當事人去法院才可以,
我們頂多算告發,可是1件2件無法拿出證據的告發,就很容易變成誣告,這樣民事變刑事,你覺得對自己的法身慧命會有幫助嗎?
這部分,除非當事人告了才有用啊!

至於非告訴乃論,是檢察官可依職權調查的事情。您看,法師的委託貼文裡面有多少是非告訴乃論? 
(不知道?  查法典呀!  您貼留言的時間都可以查一條偷竊罪了)


重點是,我們部落格最好可以讓更多司法人員注意到這些告訴非告訴乃論事件,我臆測,這可能是宗版主之前被停權的原因之一。 
所以,各位法友們,請保持理性、觀察的態度,這樣對佛教界、對社會才是最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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