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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謝明叡師兄臉書

另有一文對南普陀提出十點質疑,也是不入流的狡辯混淆視聽,今為利益因此而陷入迷惘的信眾,依序簡單回應如下:

1、問:僧眾戒律研討可公開嗎?
答:南普陀開頭已說明是四眾研討,爭議對象為女居士,且僧律部分有請居士離席十分鐘,所以該文質疑不成立。
此外出家人與俗人發生的譏嫌行為,是可以被告到佛陀處,提出來討論的,如可做不可做什麼?犯罪與否?但不能說僧犯的罪名,有時候犯罪甚至僧要去向俗人懺悔等,所以研討的主題是所作身口的行為,應該不應?犯罪與否?不是研究僧律的詳細罪名、開遮持犯。

2、問:僧眾可評判居士嗎?
答:當然可以!因為居士有否犯罪,都是由僧人來判斷,或教他如何懺悔。
況且金女士的屬性,並不是一般福智信徒的居士,而是被福智僧眾尊為上師的居士,強勢主導嚴重影響僧團運作,所以更需要評判。這不能跟一般信徒的居士相提並論。

3、問:可有她影響僧眾的證據?
答:有。總的來說,女居士帶領僧團的事實,這本身就是影響僧眾的證據。別的來說,研討會有出示相關人舉罪作人証物證。
且撇開法律制度是否認可的證據不談,當這位被僧團尊為上師的女居士導致爭議疑慮時,女居士不親自出面澄清,這本身就是影響僧眾的證據,所以必需研討解決。

4、不是應先勸告嗎?
答:已多次透過文字上書、口頭勸諫,但金女士皆無改善,金女士的回應方式多為:質疑是誰說的、逼人發誓聽話、威脅不可離開。所以必需如此研討解決。

5、問:應如何勸諫?
答:在僧團內部已多次勸諫無效,所以必需透過第三方戒律公平裁斷這種形式,希望請她親自出面回應改善。

6、問:是應出於悲心、還是審判?
答:是出於悲心所做的研討,目的在於給金女士悔過改善的機會,也讓僧團不要再繼續被禍害。

7、問:佛制如何處理此案謂之犯戒?
答:佛戒律比世間法律還嚴格,金女士即使沒有抓姦在床,只要被看到與僧人共處一房間,這就構成僧人的犯罪了!僧人都犯罪了,她也是共犯,若不要出面對質,或不能提出有力證據沒有淫行,則按佛的戒律,由舉罪的人提明確證據來判決,錄音檔談男女摸觸等事就已是犯重罪成立了!
金女士既被僧團尊為上師,影響層面深廣,故金女士應親自出面澄清,且僧團也有責任請金女士接受質疑,否則只是派福智法師出來狡辯也是不如法。這個是比丘戒二不定法的規定。

8、問:淨明法師的口述算真相嗎?
答:並非僅有口述,還有當事人的人証物證,與福智僧俗的默認。他沒有妄語,金女士確確實實是與僧人共處一房間,每天都是這樣,福智敢回應反駁嗎?

9、問:為何拿僧戒來討論居士問題?
答:金女士與僧人發生性行為與否?現在因爲有一個僧人犯罪,來牽涉到金女士,所以會由僧戒來看犯不犯?如果兩個都是俗人,當然用俗律、五戒等來判。
前面也已講過,金女士被僧團尊為上師,嚴重影響僧團運作,與僧戒息息相關,故必須如此處理。這跟一般學員信徒的居士並不一樣。

10、問:本因法師為何主觀論述?
答:他講的是會議主題、立場、因由、根據、目的等,為主持召開令大家瞭解這麼複雜的事,如何來處理,指出用戒律的角度,並無主觀論述,是依共許的佛教制度作客觀的論述。所有的上座與參與僧尼,此方向都默然無異議,才能會議開始。

由上可知,該文的質疑有些純屬無知、有些故意混淆試聽,整體而言,對金女士的澄清既無幫助,對淨明、本因法師的質疑也不成立,無需再於此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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