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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版主一直想寫這個主題,因為,此團體最大爭議之一,就是其十方善財到哪去了? 

在此末學先拋磚引玉,希望對其精通的專業人士,以及相關地方政府執掌機關,可以正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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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懷胎開始,父母們就期待這個小生命的將來,可以卓壯成長,無限光明。  於是每天都和肚子裡的寶寶說話,即使一個微弱的胎動,也可讓父母開心微笑。

孩子出生後,夜裡怕他餓了,無論再累也會爬起來餵他; 因為擔心,夜裡也總會醒過來幾次看他是否睡得安穩。 天冷了,怕他著涼; 生病了,就一晚上不敢睡,只為照護他。輕輕哼著祝福的歌曲,希望他平安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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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篇文,不是要筆戰大寶信徒或是Jane Huang等人;當然大眾對這件事情的看法有正有反,或許這件事情只是對我們的一個示現,也表示可能佛菩薩或更高的存在,要我們這些凡人或號稱聖者之人去正視一些事情了。

如果要問我個人相不相信這件事,還真不好說。現在證據都是片段的,也只有那兩位女生真正在炒熱度,其他人都只在旁邊喊熱而已,而且她們又遭到這麼多嘲諷,如果沒有好處或隱情,正常人會這麼做嗎 而大寶法王又神隱這麼久,生命電視台也撤掉他的節目。其實有或沒有就一句話,沒有這麼困難,頂多就是開個記者會大家來對質,所以讓我很是懷疑。不過我私心想,就算大寶法王承認有這件事情,還是會有很多「清境觀」的信徒相信他,根本不愁沒人供養啊! 只是有時候,事情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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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在前,我等了很久,等到大寶法王都出關一個多月了,以為會有甚麼對質之類的情形,沒想到啥事都沒發生,還在和稀泥,所以就忍不住先寫了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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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看到公開的本人臉書,是我自己申請的粉絲專業,而我個人臉書的所有貼文是關閉的,原因如下圖。

這位法友留言,恐已構成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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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不過一兩天,音檔釋出、證人生氣,到底是誰流出這份音檔,這件事情變成了羅生門,但一定是當初錄音在場人士交託的。現在林凡因法友的臉書中,出現了證人的聲明(如下圖),看內容,他是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的,而證人的情況也著實可憐。

我猜,洩漏音檔的人,可能在摘金聯盟裡面。不知道他們洩漏之前,有沒有請教過律師,不過現在聽這份音檔,透漏名字的只有梵因師、淨明師,其他人是誰? 我們走在路上都認不出來,除非證人要告梵因師淨明師或其他人,我們才知道證人是誰,當然,這樣有沒有構成犯罪還要法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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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問,金女士接班已久,為什麼長年不能來台灣呢?

殊不知,在H主委的錄音檔中已說明,金女士的背景很複雜,但目前其身分已被洗白,早就可以自由進入台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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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本版貼出有關收集收據的文章,反駁收集捐款收據行動之可能性及有效性。但本版也在近日和法師方面取得聯繫,據悉,法師已提出另一波法律攻擊,打算「以據追金」。

法律方面來說,收據上面應該會寫明此款項之用途,此為附負擔的贈與,而捐款收據可追查金額流向,以確定FZ募款之款項到底有無專款專用。如有不法事宜,依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2575號判例略以:「所謂附有負擔的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 屆時居士們可組成自救會,針對沒有專款專用的金額,向法院提出撤銷捐款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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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位發心法友私訊在下,希望可以發一篇文,告知其他在FZ捐款過的法友們,能夠主動提供捐款收據,幫忙梵因法師進行法律蒐證。

在下在聽到的當時,覺得立意良好。但是,這位法友接下來的留言,讓在下感到奇怪。 據這位法友的說法,他可以直接連絡梵因法師,不過,他希望收集收據之後,由他轉交給梵因法師。先不談這位法友到底是不是來臥底的,但這行動,本身就牽涉到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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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事件發展至今,許多法師,居士都發出正義之聲,並且有部分居士,為了護持正法,而成立正義聯盟。

但是,「正義之聲」裡面的言論,都是正義的嗎?  因為這些事情太離譜、太讓人生氣、善良學員被欺騙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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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5 梵因法師已經在自清大會上承認,有許多法師的帳戶被拿去做人頭戶,而他自己的帳戶已被國家列管為洗錢高危險群,目前他已無法在台灣開戶,也因此開始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請參考以下洗錢相關法條,希望可以聯絡到人在大陸及加拿大法師的法友們,請法師們去銀行查看自己的帳戶是否有問題,若是,請和梵因法師的粉絲團聯絡。 另外,在福團擔任傳燈委員,使用過他們捐款系統,或經手過大筆金額的人士也請注意此訊息,並同樣和梵因法師粉絲團聯絡,以免觸法。(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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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宗師家族開心談法

略誘(版:刑241)跟和誘(版:刑240)可能要拆成兩個環節討論。第一是單純構成要件探討:這兩個罪名後面要保護的法益是「親權行使」,原則上是保護未成年人不會脫離親權人(父母)的管理;沙彌雖然脫離了親權人管理,但「離家」這個行為是親權人同意的,論理上連構成要件都不符合了,後面違法跟有責就不需多說。但第二個環節有點尷尬,刑法240、241條有規定「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刪節]未遂犯罰之。」若能「證明」(但我們都知道很難,非常非常難,近乎不可能)把沙彌帶出台灣是為了猥褻、或更嚴重的事,若可以把「帶出國」證明為為「著手時」的話(同樣難以證明),可依刑法第四條認為是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否則,相關刑罰並沒有超過三年以上,中華民國刑法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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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已經有很多人在不同版上討論過了,可是末學認為,我們可以從其他角度思考。

更何況,問題的嚴重性已不是幾萬人法身慧命那樣抽象的概念了,而是真真實實的一條善良生命無辜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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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最近糾結的重點,可能在於難以拿捏談論私德與公共利益之界限。

再來溫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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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各位法友,今017/07/24晚上,版主部落格被攻擊了。

相信有些法友已看到一些資訊,但是那些資訊未經當事人許可是不可公布在網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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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收到多則重複留言如下:
佛說:『比丘與智者,當善觀我語,如煉截磨金,信受非唯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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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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