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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篇文,不是要筆戰大寶信徒或是Jane Huang等人;當然大眾對這件事情的看法有正有反,或許這件事情只是對我們的一個示現,也表示可能佛菩薩或更高的存在,要我們這些凡人或號稱聖者之人去正視一些事情了。

如果要問我個人相不相信這件事,還真不好說。現在證據都是片段的,也只有那兩位女生真正在炒熱度,其他人都只在旁邊喊熱而已,而且她們又遭到這麼多嘲諷,如果沒有好處或隱情,正常人會這麼做嗎而大寶法王又神隱這麼久,生命電視台也撤掉他的節目。其實有或沒有就一句話,沒有這麼困難,頂多就是開個記者會大家來對質,所以讓我很是懷疑。不過我私心想,就算大寶法王承認有這件事情,還是會有很多「清境觀」的信徒相信他,根本不愁沒人供養啊! 只是有時候,事情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

至於和信徒私下通訊我是相信,畢竟連羅卓仁謙都這麼說了,就表示他的通訊方式可以有很多人一傳十十傳百。只是如果我是羅卓,我當時就會問他,你給的通訊方式的男女比例是多少? 或者,當時羅卓心裡也有這個疑問,但不敢問,這沒關係,大家也有很多不敢問老師的問題。

 

話說回來,當時Jane等人風風火火說要對大寶提起告訴,為什麼最後香港那邊後來沒消息,而台灣只有羅卓被告了呢? 其實如果大寶法王真的有做這件事情,從網路聯繫的角度來看,那真沒法告,因為在通訊時,雙方隨時都可關掉電腦,換句話說,沒關就是合意了。從現實角度來看,依中華民國法律,可以有兩條刑法的討論空間。

第一,為刑法第2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Jane是一個台大畢業生,年齡不小,她很優秀且四肢健全,可以一個人出國趴趴走,怎會有法條內的情形呢再加上她的論述清楚,所以用這條告的話根本不成立。除非她有辦法證明在國外的事情為真,且當時她有被下藥的證據,不過現在來說都不可能了。

第二,為刑法第228: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Jane有鐵一般的證據,證明大寶和她在國外有發生關係,那這條還有探討空間,不過壞就壞在是外國。即使刑法第8條說明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人對本國人犯罪準用,但第7條說了,要在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適用,結果就是根本告不到。除非,她要看事件發生地或大寶法王國籍的法律有沒有懲罰這種情形,然後到發生地或國籍地提告,但是成本很高。

我想,Jane自己有很專業的律師,不會不跟她解釋這些,她只好在悲憤交加之下,不得已選擇羅卓這個出頭鳥來告,好一洩心頭之恨。但不表示,那些所謂大寶幫或"拔刀相助"之徒無憑無據對Jane等人,或對明光寺眾人的指控沒有問題,這方面下回再來談討。

總之,不論這件事情到底有沒有發生,不論是哪個宗教的信徒,都應該在完全投入教派之前好好觀察,不要只從文字上或口耳相傳得知某教派是如何神聖又神祕就完全相信,因為這對人身安全來說有一定危險性,事前預防總比事後後悔好。人與人之間都要保持一段距離了,難道這不適用於宗教嗎? 他又沒有在你面前把頭硬生生砍下又接回去(更何況這現在魔術技巧都做得到),實在沒有必要視他為金剛總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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