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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最近糾結的重點,可能在於難以拿捏談論私德與公共利益之界限。

再來溫習一下: 
刑法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名詞解釋:
私德:只涉及個人、個人之間、家庭等的私人關係的的道德。
公共利益:意指一般大眾的福利或福祉,「公益」是它的縮寫。 

宗教,尤其在世界上主流的教派,每個都有其中心思想及經典流傳於世,甚至無教派者也算是宗教的一種。
每個教派各自闡述其理念時,都在在影響信眾們的思想、行為模式甚至在世間待人處事的方法,
這些信眾有些是達官貴族,有些是市井小民,如此交互作用下,宗教逐漸涉及公共利益,不然怎會有政教合一的國家呢?
不然怎會有人提倡人間佛教呢?
因此,一個宗教領袖的個人私德,當然就會被大眾拿放大鏡檢視,這時,某人的私德就會和公共利益相關了。
公共利益,一定是可受公評之事,並且為了大眾福祉,是可以對其做出適當評論的。

至於雄天,因為其國際形象並不好,有在修的人堅持自己是正派教派,但知道的人有多遠就會閃多遠。
漸漸地,好像被人說修雄天,就是在叫大家應該對其避而遠之,被說的人,就好像有受到侮辱的感覺。
所以最近,有人說某團體修雄天,被這樣說的團體就發聲明告知大眾沒有。雖然說的人拿不出團體修雄天的實證,
但是為了公共利益,這個團體不應該證明自己沒有修嗎?嘴上說沒修並不代表真實上沒有修,畢竟信道教的人也不會一天到晚穿道服。

延伸下來,宗教家對大眾所說的內容是否可以散布呢?以佛教達賴喇嘛和許多教派的師長為例,他們說法的影音可以隨意在網路上觀看並下載,
以這樣看來,是可以散布的,而且隨時接受大眾檢視其內容,是經得起挑戰的。如果有佛教組織告訴你,
他們老師對大眾說法的內容是不可以隨意錄音散布的,這時請聽末學的一句話:快逃吧!
也許會有人說,佛教密意豈可隨意傾聽、散布之? 當然不行! 但如果是佛密意,他就會叫你直接到他的面前,他好好的說給你聽;
而不是用這種隨便不小心就可以流布的錄音,放給幾千人聽,然後跟你說不可以傳出去喔! 這不是很矯情嗎?

那麼什麼是不可以傳出去的錄音錄影呢? 最直接的是牽涉到智慧財產權方面,比如說音樂、電影、書籍...等,
雖說允許合理使用範圍,但還是要法官來判斷呀! 
另外就是牽涉業務經營祕密(包括錢)、公眾/非公眾人物受保障之隱私權。
業務經營秘密大家應該懂,但是隱私權是很概括抽象的名詞,
但是簡單講,就連你跟朋友之間說的話,甚至照一張相,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方式流布,
都可以被告侵犯隱私權,起訴的重點,就在主觀意識上是否為故意、惡意。
這是末學在網路上截錄之一段話:刑法法律處罰行為人的用意,在於處罰行為人主觀上的不法惡意。
對於當事人基於事件的反映而激於義憤或正義感的言(評)論,當然不在毀謗罪處罰的範疇。
可是基於對個人觀感的喜惡而發布的言論,其法律評斷的價值結果上就會不一樣。
只要主觀上是惡意的,要逃避法律上的課責的話,除非當事人心胸寬大不欲興訟,否則最終當然仍逃不過法律上的制裁。

最後說了這麼多,做裁判的不是各位,而是法官依據經驗、法理、法條、證據所做出之自由心證。

以上是末學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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